免长途费

全国咨询热线:4006-598-119

产品默认广告
当前位置:主页 > 消防新闻 >

江西省明确300平方米以下公众聚集场所不用申请

文章出处:www.xdjyq.com责任编辑:消防检测设备人气:发表时间:2020-04-02 14:0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总队结合工作实际,在全省推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五项措施:

一、缩小行政许可范围。除公共娱乐场所外,其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方式对此类场所实施事后监管。

二、试行告知承诺管理。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可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试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三、推行审慎处罚机制。对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的,可以不予处罚。对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制定并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可以不予处罚。审慎适用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其他方式可以确保消防安全的,可以不釆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优化便民利企服务。进一步清理精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交互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全面推行消防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和掌上办理,积极推广容缺后补、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办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实行“一次不跑”,办理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实行“只跑一次”。

五、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消防救援机构专业技术指导力量,根据社会单位需要,可以通过互联网、语音、视频、信息等形式,提供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演练等方面的远程技术咨询和培训指导服务。社会单位可以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等渠道,向消防救援机构预约服务、咨询技术问题。

相关解读:

自《五项措施》实施以来,社会单位和企业群众广泛关注,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和咨询具体执行方法和操作细则。为帮助基层消防救援机构准确把握和精准落实《五项措施》相关规定,总队编写了《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五项措施条文释义》,内容如下:

 

一、缩小行政许可范围。除公共娱乐场所外,其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方式对此类场所实施事后监管。

【释义】 本条是缩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范围的措施。

(一)相关规定和定义。

1、《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公众聚集场所定义:《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缩小范围。

1、目前,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大量存在,尤其是小商店、小餐馆、小超市、小宾馆等场所,分布广、数量多,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难度较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虽然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需申报消防安全检查,但对需要许可的场所规模没有明确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执法改革精神,转变监管模式,服务小微企业办事创业,本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范围进行缩小。

2、在确定缩小的具体范围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方面是在场所类别上。由于公共娱乐场所普遍装修较为复杂,火灾荷载相对较高,场所人员比较密集,火灾危险性要明显高于其他类型公众聚集场所,因此此类场所不考虑放宽审批。另一方面是在场所规模上,比照住建部门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进行消防备案的做法,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规模限制要求,将规模限制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综合以上两个方面,最终确定了缩小的范围,即除公共娱乐场所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注意事项。

1、为防止“化整为零”而致失控漏管,避免出现较大场所分解为若干个限额以下的场所,规避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本条规定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①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沿街店铺等建筑内,具有独立防火分隔、独立安全出口的小型公众聚集场所;

②设置在商业综合体等建筑内,建筑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整体商业场所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且没有改变原建筑规划使用性质、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等,疏散出口直通公共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相对独立的小型公众聚集场所;

③设置在其他依法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内,建筑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且没有改变原建筑规划使用性质、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等,疏散出口直通公共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相对独立的小型公众聚集场所。

2、消防救援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采用分解场所等方式规避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处罚。

3、虽然这些小型场所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仍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方式对此类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4、在实际工作中,这些小型场所根据自身需要,主动要求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二、试行告知承诺管理。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可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试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释义】 本条是试点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的措施。

(一)背景。

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度。

3、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作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确定的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建设试点单位,侧重于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同时,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确保疫情防控有力有效、经济恢复有序有力”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决定试点推行告知承诺管理。

(二)正确理解告知承诺管理。

1、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2、“告知承诺”是行政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四种方式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进行管理。其中“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是指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是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核查。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处罚。

(三)注意事项。

1、江西省不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管理工作在国家层面尚未全面推开。我省自我加压、先行先试,因此在试点推行过程中应当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循序渐进。

2、省消防救援总队正在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的相关规定,积极制定我省告知承诺管理相关制度、标准、文书、规则,供各地试点应用。

3、申请人不愿意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而自愿按原程序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仍按原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4、本条“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是指“公众聚集场所按规定作出已经具备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后,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相关审查条件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场所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场所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推行审慎处罚机制。对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的,可以不予处罚。对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制定并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可以不予处罚。审慎适用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其他方式可以确保消防安全的,可以不釆取行政强制措施。

【释义】 本条是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措施。

(一)轻微违法可不罚。本条主要对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中发现单位(个人)存在的一些轻微的消防违法行为(例如:挪用消防器材、遮挡消火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等),如果单位(个人)能积极主动整改,并当场改正完毕的,可以酌情不予处罚。但是对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仍然应当依法处罚,并视情从重处罚,纳入信用平台。

(二)自行发现并整改可不罚。本条主要对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前,单位(场所)已经自行发现存在一些不能当场改正的一般性消防安全问题(例如消防设施存在故障,需要维修或更换有关零部件等等),采取积极整改的态度,制定并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例如:通知消防设施维保机构或生产企业进行维修、将危险部位停用或强化巡查检查、落实严防死守措施等),已经保证了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酌情不予处罚。该条在执行中,要充分考虑是否为单位(场所)自行发现,以及单位(场所)是否已经制定并落实了相关措施。

(三)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本条主要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在采取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采取审慎态度。采取临时查封一般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对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当场实施临时查封。这就需要消防监督员在现场认真研判风险,审慎实施当场临时查封。采用其他方式(例如:通过积极整改火灾隐患,采取清除可燃物、控制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主动停用危险部位等方式)可以确保消防安全的,可以酌情不釆取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

四、优化便民利企服务。进一步清理精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交互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全面推行消防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和掌上办理,积极推广容缺后补、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办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实行“一次不跑”,办理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实行“只跑一次”。

【释义】 本条主要推出一些便民利企的政务服务措施。

(一)精简证明材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的要求,要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进一步清理证明材料,对一些可以通过部门数据交互共享获取的信息(例如:营业执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等),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考虑到各地部门数据交互共享的情况差异较大,因此本条未列举具体证明材料,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推动部门数据交互共享,尽可能减证便民、优化服务。

(二)推行网上办理。目前,消防救援机构所有消防执法服务已经实现网上办理,但是由于消防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大部分属于国家统建,消防业务也处于改革过渡期,业务信息系统正在全面升级完善,现有消防业务信息系统与各地政务服务网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因此,本条要求全面推进网上办理和掌上办理,积极推广容缺后补、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尽量完善便民利民服务。

(三)推行“一次不跑”和“只跑一次”改革。

1、“一次不跑”是指单位和群众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通过全程网办、上门服务、邮递办理等措施,实现单位和群众办事可以无需前往政府部门或受理窗口,让办事“零”跑动。目前,省消防救援总队办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已采取邮递办理和上门服务的方式,实现群众办事“一次不跑”,同时要求全省各地消防救援支队办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均实行“一次不跑”。如果办事群众主动要求到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热情接待,依法办理。

2、“只跑一次”是指通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的服务模式,除确有必要外,尽可能全部通过网上办理、邮递送达等方式,实现单位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目标。目前,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全面实现网上办理,所有纸质资料均可邮寄提交。但是按照全国统一办理程序,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印章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刻制,需本人到消防受理窗口现场领取。因此,办理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实行“只跑一次”。

五、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消防救援机构专业技术指导力量,根据社会单位需要,可以通过互联网、语音、视频、信息等形式,提供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演练等方面的远程技术咨询和培训指导服务。社会单位可以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等渠道,向消防救援机构预约服务、咨询技术问题。

【释义】 本条主要推出一些技术指导服务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长期从事消防监管和救援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指导优势。为方便单位和群众掌握了解消防专业知识,更好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出根据社会单位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微信、微博、短信等多种远程的形式,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同时,群众可以通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的官方微博、微信的留言或微信公众号的消防教育逃生自救测试、培训考核预约、参观消防预约等功能,向消防救援机构预约服务、咨询技术问题。

此文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