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检测规范要求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检测规范要求
4.11.1 应急照明
4.11.1.1 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
4.11.1.2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1规定。

4.11.1.3 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 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11.1.4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其工作面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时的照度。
4.11.2 疏散指示标志
4.11.2.1 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
4.11.2.2 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GB 15630-1995的6.10.4.3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min。
4.11.2.3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0 lx。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2规定。

5.11.1 应急照明
5.11.1.1 检测外观。
5.11.1.2 按下列方法切断正常供电电源,用秒表测量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
5.11.1.2.1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切断其主供电电源。
5.11.1.2.2 集中电源型切断其控制器主电源。
5.11.1.2.3 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的应急照明灯具,切断非消防电源。
5.11.1.3 使用照度计,测量两个疏散照明灯之间地面中心的照度;达到规定的应急工作状态持续时间时,重复测量上述测点的照度。
5.11.1.4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使用照度计测量正常照明时的工作面照度;切断正常照明后,测量应急照明时工作面的最低照度。
5.11.1.5 系统复位。
5.11.2 疏散指示标志
5.11.2.1 检测外观和位置,核对指示方向。
5.11.2.2 关闭正常照明,检测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自发光情况,测试亮度。
5.11.2.3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前通道中心处,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照度;达到规定的应急工作状态持续时间时,重复测量上述测点的照度。
5.11.2.4 系统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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