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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邻居在家门口放鞋柜占用消防通道的案件详细判决书!

文章出处:http://www.xdjyq.com/责任编辑:消防检测仪器设备人气:1856发表时间:2022-05-02 13:20:03

起诉邻居在家门口放鞋柜占用消防通道的案件详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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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13468号

原告:郭**

被告:谭**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谭**排除杂物、鞋柜、消除安全隐患;

2.本案诉讼费用由谭**承担。诉讼中,郭**明确其要求排除妨害的区域为电梯门前的通道。

事实和理由:郭**所有的8-2501房与谭**所有的8-2502房,两房产均在消防门内呈直角布局,消防门内面积约2平方米。现谭**放置鞋柜在郭**2501房门正对面,在发生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灾难时,会倒下挡住郭玉峰唯一的逃生通道正大门。生活中也是对着谭**一家人的鞋子,对郭**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根据《新消防法》规定,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并且消除对郭**相邻权的侵害。经物业、居委、街道多次上门沟通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郭**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审理。

谭**答辩称,我方认为该区域是属于公共区域,是属于我方与郭玉峰双方的,郭**也有权使用,我方也有权使用,且消防门并不在旁边,对郭**的出行并没有影响。郭**陈述说若发生火灾、地震等,如果说火灾,那么也是火源引起的,那也是火源的原因,按这么说使用火源有危害的话,难道就不能用火了吗?地震方面,目前广州市已经有三十多年来都没有发生地震,且鞋柜并不高,仅1米高,若倒下来也不会影响其通行。在相邻关系处理中,双方应遵守公平合理,团结互助,但是该区域是大家的,若郭**认为其有权不允许我方放置物品,但并不代表我方就无权放置物品。如果郭**认为我方放置鞋柜会存在火灾隐患,那么我方可以购买消防灭火器放在那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郭**为广州市花都区***房业主,谭**为同一楼层相邻的2502房业主。谭**在该楼层临近电梯的出口至通往其房屋的通道之间摆放了有关物品,包括在2501房及2502房门口通道靠墙放置了鞋柜,在电梯门对面通道靠墙摆放儿童车等物品

郭**称,其最初于2021年5月在装修2501房时与谭珍珍协商搬走鞋柜,后通过物业管理公司与谭珍珍沟通清理鞋柜等物品,后也有街道办、派出所工作人员参与协调,但谭**均不同意搬走上述物品。郭**对此提交了拍摄于2021年6月至10月15日期间的照片、物业服务中心于2021年7月21日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其中《证明》记载2502房鞋柜摆放事宜,物业公司已发整改通知并已通知居委、城管上门沟通处理无果

谭**确认郭**曾于2021年5月提出要求搬走鞋柜,并称当时谭**态度不好,并提出如谭**不搬走就不搞卫生,后来卫生是谭**做的,因此谭**没有理由还把鞋柜搬走,后物业公司曾向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搬走鞋柜,但该整改通知并非针对其一户业主,其他楼层均在通道处放置了鞋柜、自行车,出所工作人员曾上门协调搬走鞋柜,谭**均不予同意

郭**认为谭**放置上述物品的行为侵犯了其权利,1.其进出门均面对着鞋柜,均能闻到鞋柜的臭味,且鞋柜的鞋经常放在门外。2.两房屋门口的防火通道空间狭小,仅2平方米左右,如发生火灾、地震等事故而鞋柜倒下时会阻碍通行。3.谭**系未经允许在公共区域放置鞋柜及个人物品,会导致经过的人绊倒。诉讼中,本院组织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1日进行现场勘查,并查看了案涉楼栋第5、10、17、33层中的同一位置,经勘查:

1.楼层布局情况。本案所涉房屋所在楼栋的一侧为两梯三户,每层布局基本一致。该侧电梯门对面墙体装置了水井间,水井间左边一面墙体装置消防栓;出电梯门后右手侧为案涉两户房屋,左手侧为另一户业主房屋及安全出口,两侧之间仅有一通道;通道连接至案涉两户房屋间安装有外开的常闭式防火门(约1.3米),防火门内呈直六面体结构,地面面积约1.8平方米(1.3米×1.4米),防火门内对面为2502房门,左侧为2501房门,两房门分布似字符“Γ”,右侧为墙面(约1.4米)。

2.物品放置情况。前述通道中,电梯门对面水井间至常闭式消防门后靠墙处放置有五辆儿童车及扫帚等物品,防火门内右侧靠墙放置有一木质鞋柜(约1.2米),正对2501房门(约0.9米),鞋柜边缘距离2501房门约1.09米,两房门及鞋柜分布似字符“Π”。谭**确认电梯门口至2501房门口的通道区域内的鞋柜等物品均为其所放置。

3.其他楼层通道的物品放置情况。经随机对案涉楼栋第5、10、17层中同一位置进行查看,除第17层防火门内地面放置了一只纸箱外,其他楼层通道均无安装、放置物品。另查看了第33层,该楼层防火门内通道安装了顶天的柜体,水井间前放置了一柜体。

诉讼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谭**提出可由双方协商对前述区域进行使用,郭**对该调解方案不予确认,称其没有也不会使用该区域用于放置物品,其不同意谭**将该区域用于存放物品。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保证完整好用。

本案中,郭**起诉要求谭**将堆放在案涉区域内的鞋柜、儿童车等杂物进行清理以排除消防安全隐患,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案涉区域为公共通行的通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谭**作为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其次,案涉区域位于33层建筑的第25层,即属于高层建筑,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可知,2501房门前的通道系通往最近的安全出口的必经之路,谭**在该通道上堆放物品,不符合前述消防安全规范。并且,在常闭式消防门内的2501房门前通道宽约1.3米,放置鞋柜导致通道宽缩减至0.9米,木质鞋柜也具有一定的可燃性;在消防门外及门后堆放的物品数量多,并靠近消防栓,以上物品的放置均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应予清理以保持通道畅通。最后,2501房与2502房均处于同一消防门内,并共用一条通道通往最近的安全出口,保持该通道的畅通,可以减少双方居家生活的安全隐患,以保家宅平安。综上,郭**要求谭**将电梯门前至通道上所放置的鞋柜及其他物品进行清理以消除安全隐患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及《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理在2501房门前至电梯门前通道上放置的鞋柜、儿童车、扫帚等物品。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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