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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

文章出处:http://www.xdjyq.com/责任编辑:消防检测仪器设备人气:461发表时间:2022-05-24 16:52:01

贵州:关于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确保消防执法行为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二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方针,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行使。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五条 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消防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减轻处罚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第三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实施

第九条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规模,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处罚阶次情形的,参考较重阶次进行裁量。

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1.场所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2.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场所: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2)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集贸市场;

(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

(4)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二)一般违法

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场所:

(1)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场、集贸市场;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酒店、饭店;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三)较轻违法

1.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场所:

(1)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场、集贸市场;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酒店、饭店;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减轻处罚情形

除第七条明确的减轻处罚情形外,对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场所,执法办案单位可以根据违法整改、社会影响等案件实际情况,在当事人主动申请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实施减轻处罚: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集贸市场;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酒店;

3.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下表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1.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和非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集贸市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存在下列火灾隐患的: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或者防火门严重损坏10处以上,防火卷帘等其他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5处以上,无法使用的;

(4)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2.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5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2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存在以下火灾隐患的: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灭火器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3)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3.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达到较大以上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4.场所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一般违法

1.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液体、气体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场、集贸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酒店、饭店,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存在下列火灾隐患的: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或者防火门严重损坏5处以上,防火卷帘等其他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3处以上,无法使用的;

(4)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2.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10万立方米以上2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筑施工工地,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施工现场存在以下火灾隐患的: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灭火器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3.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三)较轻违法

1.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商场、集贸市场,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酒店、饭店,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存在下列火灾隐患的:

(1)防火门严重损坏10处以下,防火卷帘等其他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5处以下,无法使用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下,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下,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液体、气体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场、集贸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酒店、饭店,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存在下列火灾隐患的:

(1)防火门严重损坏5处以下,防火卷帘等其他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3处以下,无法使用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下,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下,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3.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液体、气体储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场、集贸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酒店、饭店,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面积2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面积25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存在下列火灾隐患的: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或者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1处以上,无法使用的;

(3)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4.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5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2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下,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下,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5.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10万立方米以上2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筑施工工地,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施工现场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下,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下,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6.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7.一般单位造成发生火灾等后果的。

(四)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除第七条明确的减轻处罚情形外,对以下情况,执法办案单位可以根据违法整改、社会影响等案件实际情况,在当事人主动申请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实施减轻处罚: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5%以下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5%以下,且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3.单类消防设施系统功能损坏率在10%以下且不影响整体功能的。

4.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人员密集场所。

(五)不予处罚情形

除第六条明确的不予处罚情形外,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告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第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导致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2.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一般违法

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导致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2.挪用消防设施、器材3处以上的。

(三)较轻违法

其他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四)不予处罚情形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意、告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第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1.非初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从该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2处以上的。

3.违法行为引起火灾或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4.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一般违法

1.初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从该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非初次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较轻违法

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4.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一般违法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8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三)较轻违法

其他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形。

第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根据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2.占用消防车通道部分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发生火灾时影响灭火救援的,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4.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核对重大火灾隐患标准)

(二)一般违法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且当场无法改正,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2.占用消防车通道部分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三)较轻违法

其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且当场无法改正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1.在消防救援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2.在其他门窗上设置障碍物,数量占门窗总数50%以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二)一般违法

在其他门窗设置障碍物,数量占门窗总数30%以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三)较轻违法

在其他门窗设置障碍物数量占门窗总数30%以下,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四)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除第七条明确的减轻处罚情形外,对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场所,执法办案单位可以根据违法整改、社会影响等案件实际情况,在当事人主动申请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实施从轻或减轻处罚: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集贸市场;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酒店;

3.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1.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责令改正期满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或未通过停业、停用等措施主动消除火灾隐患危害的。

2.有3条以上一般火灾隐患,完全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二)一般违法

1.有3条以上一般火灾隐患,未按时按规定整改完毕的。

2.有未满3条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3.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虽未完成整改,但及时采取实质性措施整改隐患,或通过停业、停用等措施主动消除火灾隐患危害的。

(三)较轻违法

其他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的。

(二)一般违法

1.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不符合消防标准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75%以上的。

(三)较轻违法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在3类以上,或数量在30件以上的。

3.涉案消防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应责令停产停业的严重违法情形:

1.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种类占所选用消防产品类别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3.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应当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二)一般违法

1.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3类,或数量为11-30件的。

2.涉案消防产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三)较轻违法

1.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在10件以下的。

2.涉案消防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三万元的。

(四)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除第七条明确的减轻处罚情形外,对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场所,执法办案单位可以根据违法整改、社会影响等案件实际情况,在当事人主动申请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实施从轻或减轻处罚: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集贸市场;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酒店;

3.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有3处以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3.公众集聚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一般违法

1.经改正,仍有2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2.除公众集聚场所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较轻违法

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1.提供虚假从业资格材料。

2.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的。

3.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5项以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在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3项及以上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6.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3项及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应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的严重违法情形:

1.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人员伤亡、损失扩大的。

2.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应当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的情形。

(二)一般违法

1.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3项以上5项以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2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3.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2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较轻违法

其他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5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2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未配置灭火器材的。

(二)一般违法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10万立方米以上2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筑施工工地,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施工现场未配置灭火器材的。

(三)较轻违法。

1.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2500平方米以下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1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筑施工工地,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施工现场未配置灭火器材的。

2.其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材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1.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2.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面积占场所原有面积50%以上的。

(二)一般违法

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面积占场所总面积20%以上的。

(三)较轻违法。

1.仅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变更地址、使用性质或者未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

2.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面积占场所总面积20%以下的。

3.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未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行为。

(四)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初次违法,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主动停业整改的。

本条所指的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是指变更场所原有功能分区和部局,导致场所防火分隔、人员安全疏散条件、建筑构件及室内装修材料耐火极限、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等消防安全条件改变的施工行为。

第二十四条 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1.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类别在4类以上。

2.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设施之一的。

3.设置、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4类以上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导致无法使用的。

4.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二)一般违法

1.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类别在2类以上。

2.除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设施之一的。

3.设置、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2类以上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导致无法使用的。

(三)较轻违法

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局部区域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设置且不影响整体运行的,可以按照处罚阶次从轻或下浮一个阶次处罚。

第二十五条 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一)严重违法

1.在5处以上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5处的。

2.破坏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或防烟分区3个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堵塞消防车通道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或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排烟(窗)口、送风口5处以上的。

4.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导致消防车无法停靠、操作的。

5.在消防救援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在5个以上或占比50%以上,其它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6.在5个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附近堆放物品或停放车辆导致无法使用的。

(二)一般违法

1.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3处以上的。

2.破坏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或防烟分区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堵塞消防车通道占消防车通道总长度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或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排烟(窗)口、送风口3处以上的。

4.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面积占该操作场地面积50%以上或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的障碍物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

5.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或在3个以上其它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6.在3个以上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附近堆放物品或停放车辆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

(三)较轻违法

除上述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阶次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阶次:

1.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责令改正期满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或未通过停业、停用等措施主动消除火灾隐患危害的。

2.有3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完全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二)一般违法

1.有3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未按时按规定整改完毕的。

2.有未满3处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3.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虽未完成整改,但及时采取实质性措施整改隐患,或通过停业、停用等措施主动消除火灾隐患危害的。

(三)较轻违法

其他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

第四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参考标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未纳入参考标准的处罚条款,由各执法单位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综合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进行裁量。

第二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调查取证中予以体现。在行政处罚集体议案记录、呈请审批表中,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额度的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内容和依据,增强法理性,但不得引用裁量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涉及处罚幅度的均包括本数;不涉及处罚幅度“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按照最高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七十划定严重违法、一般违法和较轻违法的罚款区间(如:罚款金额区间为五千元至五万元,则严重违法的罚款区间为三万五千元至五万元,一般违法为一万五千元至三万五千元,较轻违法为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

第三十一条 各支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本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自由裁量标准,或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队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参考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7月28日印发的《贵州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参考标准(试行)》(黔公消〔2011〕69号)、2019年8月1日印发的《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黔消〔2019〕26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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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关键字:贵州:关于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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