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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总队: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文章出处:http://www.xdjyq.com/责任编辑:消防检测仪器设备人气:724发表时间:2022-07-15 12:27:36

四川总队: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社会公众:

为规范全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积分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

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其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我总队起草了《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8日至7月23日。如有修改意见,请将修改

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省消防救援总队,并注明修改意见者姓名、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86939802,邮箱:108526915@qq.com,传真:

028-87598000


附件:1.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积分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其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

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四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的惩戒性记分予以撤销的管理措施。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

复的,不予信用修复。

第三条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范围内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接受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指派开展信用修复条件中有关事项的核实工作。

第四条被实施信用惩戒记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3个月后,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

(四)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五条 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向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相关身份材料;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在省级媒体公开做出的守信承诺书;

(五)符合修复条件的其他印证资料。

第六条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后,可以自行或指派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填制《消防技术服务信用修复审批表》。同意修复的,及时在《四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平台》撤销相应的信用记分;不同意修复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信用修复按下列标准实施:

(一)聘请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人以上,每多聘请1人加

1分,最多加10分;

(二)聘请的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在6人以上,每多聘请1名中级职业技能等级以上人员加0.5分,最多加5分。

(三)参加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专项检查等活动。每次加1分,最多加5分;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获得诚实守信和与消防技术服务业务有关的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分,最多加10 分;

(五)参与编写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每部标准加5分,最多加 20 分;参与编写行业、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每部标准加2 分,最多加10 分;

(六)6个月内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省内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的,相应记分减半;

(七)一年内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省内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的,相应记分全减;

(八)参加省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其他公益性质活动或者在行业自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每次加1分,最多加5分;

(九)参加省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且考核成绩优异的,每次加1分,最多加5分。

第九条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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