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换方向疏散指示的应用局限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3.1.4 系统设计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确定各水平疏散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应包括确定各区域疏散路径、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方向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出口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根据火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2)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应分别按照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疏散原则确定相应疏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确定的疏散指示方案应为该场所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
3.6.2 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
条文说明 具有一种疏散预案的场所中,疏散指示方案是唯一的,因此该类场所中不应设置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即双向方向标志灯,系统也不应设置可改变方向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的控制功能。

2《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应急消[2019]314号
第二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 建筑内应当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得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得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3《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
第二十七条 建筑内不应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条文说明 鉴于可变换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在我国工程实践中尚存在一定问题,因此规定超高层建筑内不应采用此类疏散指示标志。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年11月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10.3.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内不应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5 对于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时,可采用两个不同方向的单向疏散标志灯代替双向疏散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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